消费者张先生到烟台市工商局芝罘分局投诉,称其在某防盗门经销处购买到假防盗门,要求某防盗门经销处赔礼道歉,重新安装。
工商人员调查发现,张先生所持的购货发票上写明的是某某防盗门,但由经销处实际代为安装的是同品牌钢制门。
防盗门经销处负责人辨称,张先生压的价格太低,不够防盗门的成本,与张先生口头协商后安装的钢制门,发票上开的价格也是钢制门价格。张先生对经销商的说法坚决予以否认,称经销商一直骗其安装的是防盗门,由于门外观相近,自己没有发现,直到朋友提醒才知道。
工商人员认为经销商提出的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发票上开具的是防盗门,不能因所谓的“口头协议”推翻。经销商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双倍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经过工商执法人员的介入处理,促使经销商认识到问题的本质,接受了工商部门的处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与达成和解意见,张先生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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