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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首例制售假冒防火门刑事案件告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06  浏览次数:526
核心提示: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重庆某防盗门厂罚金18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余某有期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重庆某防盗门厂罚金18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18万元。该起案件是重庆市公安消防、经侦联合质监、工商部门侦破的首例消防产品刑事案件,社会影响深远,极大地震慑了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1年9月3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区华岩镇农转非安置房小区内安装了大量假冒防火门。接报后,支队高度重视,立即派员到场核查,发现该工程使用的防火门确实涉嫌制假、售假,遂即扣押了现场525镗涉嫌假冒的防火门,并迅速联合区质监、工商和公安经侦等部门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查,2010年3月19日,重庆某防盗门厂与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九龙坡区华岩镇农转非安置房小区的防盗门及防火门销售合同。合同规定由重庆某防盗门厂提供525镗“某某牌”防盗门及525镗“渝万通牌”钢制防火门,用于小区安装。合同签订后,作为重庆某防盗门厂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与该厂的生产厂长余某在该厂不具备生产防火门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厂生产的525镗普通防盗门冒充防火门,并在门上贴上“民生牌钢质乙级防火门”的标签,安装在本区华岩镇农转非安置房小区内。重庆市爆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0日将该批防火门款人民币35.88万元付给重庆某防盗门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九龙坡区公安消防支队监督人员依法对该批防火门进行抽样并送重庆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经检验,送检防火门不符合《防火门》(GB12955-2008)规定要求,为不合格消防产品。余某、杨某分别于2011年9月28日、2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1月20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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