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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门式样不符商家拒退 岳塘工商调解维权到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10  浏览次数:374
核心提示: 据红网岳塘站9月8日讯(通讯员 赵准) ,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东方红工商所接到市民黄女士的投诉,称2012年7月22日在红旗商贸城一
       据红网岳塘站9月8日讯(通讯员 赵准) ,湘潭市工商局岳塘分局东方红工商所接到市民黄女士的投诉,称2012年7月22日在红旗商贸城一商家处订购了一张卫生间的不锈钢平开门,并交付了500元的定金。但在8月10日收到商品时发现商品与自己要求的式样不符。在和商家交涉的过程中,商家以黄女士在订购时未说明条件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只同意将商品寄存在店内销售,待售出后再将款项退还给黄女士。

  东方红工商所消费投诉调解人员在了解整个事情的过程后,多次找到商家与消费者协商调解,并以双方的利益为本,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9月3日,双方达成约定,黄女士不需再支付剩余货款并将商品寄存在商家处对外出售,商家在4个月内不论是否将商品售出均要返还黄女士定金500元。

  通过此次消费调解,消费投诉调解人员发现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只注意到商品的价格、尺寸、到货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并且会在订货合同或单据上注明。但是消费者对所购商品有其他特定要求或是同种商品有几种不同款式的,消费者和商家往往只有口头协议。有些商家有时会因为忘记协议或是某种原因不能完成协议,而在履行合同交付商品时会以消费者未对商品提出其他要求为借口,让消费者接受不是自己所想要的商品。

  类似这种类型的消费投诉,消费投诉调解人员往往也会因为无法确认口头协议的真实性,以致不能完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只能采取折中的方式处理,有时甚至无法调解。

  所以,岳塘工商执法人员建议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要注意,商家就某些事情达成口头协议后一定要在合同或单据上注明,以此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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