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清晨5点多,下班回家的程小姐打开了住宅楼入口处的玻璃门,进了楼里就随手将门关上。没走几步远,背后传来“轰隆”一声巨响,她还不知怎么回事,就感觉左小腿一阵剧痛。她一回头,发现身后整扇玻璃门倒地,自己的左小腿被飞溅过来的碎玻璃击中了,顿时鲜血直流。
程小姐进医院治疗18天,此后又经过多次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她因玻璃门事故造成左小腿挫裂伤、左侧跟腱部分断裂、左腓肠肌重度挫伤、左腓肠神经挫伤,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30天,误工期限为90天。
就事故责任问题,她与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了交涉。她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致使她被玻璃门砸伤,物业公司应向她赔偿。物业公司向她支付了17900多元医疗费,但对她提出的误工费等其他赔偿项目,双方协商不下。她在10月下旬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向她赔偿剩余的医药费以及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4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住宅楼入口处的玻璃门是在半夜被人破坏的,物业公司当时没有接到报修通知,客观上无法迅速发现这一问题。原告程小姐关门用力过大,引发事故,造成损害,自身也存在过失。物业公司平时已尽到维修等义务,无法预见这一损害的发生。因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用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保养等义务,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涉案玻璃门损坏后数小时内,被告物业公司既未及时维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被告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没有过错,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对原告程小姐的误工费、营养费在金额进行调整后,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程小姐各项损失合计1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