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去年12月中旬,范先生房子装修需购买实木门。他在县城一商家看了某品牌实木门展示样品,范先生当场敲定按照样品定制5套实木门,谈好交货日期,预付了1000元定金就回家了。12月底,商家把木门运到范先生新房安装时,范先生发现木门之间有较大的色差,于是要求工人停止安装。随后范先生要求商家重做遭拒,于是向寿宁县消委会投诉。
寿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即介入调查。实木家具存在色差是很普遍的现象,因原木由于本身的纹理、阴阳面、树龄不同,木材本身会呈现色差。即使是同一棵树木,用靠近树根、树心的地方做成的家具,颜色深;用靠近树梢、树皮的地方做成的家具,颜色浅。因此,木门与样品之间,同一批木门之间,颜色无法完全一致,有些色差是正常的,即使重做,也无法保证完全一致。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实木家具》也没有对家具色差作专门规定。同时,由于范先生订货时没有和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未就色差范围作约定,只是笼统地谈好质量和样品一致。因此,商家不肯重做,不违法也不算违约。但商家没有事先提醒范先生,木门之间会存在一定的色差,侵犯了范先生的知情权,商家的行为失当,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在寿宁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同意退货。
在此,寿宁县消委会建议,由于实木家具存在一定程度的色差属于正常现象,厂家、商家在推销实木家具时,不应只宣传款式、质量、服务,还应该提前向消费者说明实木家具在颜色一致性方面的局限性。同时消费者在定制、购买前,应多了解一些实木家具的特性及色差成因方面的知识,不要对颜色一致性有不切实际的期望。为防止因色差问题产生认知分歧,双方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色差容许的范围。将来万一因色差问题产生纠纷,也能分清责任,便于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