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都官方网 温州都市报讯
“只是撞肿了,没脑震荡,无大碍……”昨晚10时,得到医生的诊断结果后,苍南人许先生松了一口气。当晚,许先生在市区下吕浦附近一服装店内撞上玻璃门,额头被撞出一个大血包。
昨晚8时左右,许先生跟着女友进入一家服装店看衣服。其间,他接到一个电话,因嫌店内的音乐太吵,便急忙往门口走去。不料径直撞上了玻璃门。
“这玻璃门太亮太‘透明’了,没有任何提醒物,当时我还以为门是开着的……”许先生认为,服装店对他受伤应负有一定责任。而服装店则称,其他人进出都没出事,说明这事是许先生自己不小心导致的,跟服装店无关。
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军权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商家对公开经营场所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有尽到提醒的义务。
就此事而言,商家有义务在玻璃门上设置鲜明的警示标志,给顾客以提示。如商家未尽到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遭受人身损害,商家应承担与过错比例相对应的赔偿责任。温州都市报记者 黄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