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由张女士支付400元,销售商按照原来的样式为张女士更换一款新门,但张女士始终觉得虽然门过了保修期,但这400元拿得始终有点冤。张女士烦恼,到底该如何维权?
如果遇到与张女士类似的问题,该如何维权呢?
本报消费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张女士购买的玻璃门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之后仍有质量问题,就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应该及时要求退货。商品超出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不能要求无偿修理更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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