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作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营利为目的,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4890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60000元。
2011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钢质防火门资质的情况下,与负责内江某资讯配件有限公司新厂消防工程的福州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签订了钢质防火门的购销合同,约定由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负责钢质防火门的生产、运输、安装及现场保管,购销(安装)单价为430元每平方米,以实际安装面积进行价格结算。
合同签订后,被告人张某某便组织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并明确告知该公司生产厂长孙某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岩棉对该批钢质防火门进行填充。同时,被告人张某某与重庆某消防产品有限公司联系,要求该公司为其生产的该批钢质防火门准备相应的铭牌、身份证标识码、合格证及质量验收报告等资料,并以26000余元购买上述验收资料,以应付消防检查验收。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期间,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为内江某资讯配件有限公司新厂生产、安装了1395平方米钢质防火门,销售金额为489000余元。
2012年10月25日,内江市消防支队对内江某资讯配件有限公司新厂进行消防验收时,发现该工程使用的钢质防火门无铭牌和身份证标示,验收人员经过外观检查人为该防火门有假冒嫌疑,随即现场抽选部分防火门进行了破拆。经破拆发现本应该使用珍珠岩作为填充材料的钢质防火门,全部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的岩棉作为填充材料,不符合国家标准。内江市消防支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内江某资讯配件有限公司新厂工程钢质防火门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检验中心检测为不合格。由于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符合移交经侦标准,内江市消防支队向内江市公安局移交了此案。内江市公安局成立了“11.16” 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专案组,采用多种刑侦手段,辗转数千公里,动用警力100余人次,查阅资料数千份,最终使得案情水落石出。
2012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2年12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所在公司与福州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四川某门业有限公司赔偿福州某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5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