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中旬,公安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县城开发的5栋(498套)商品房竣工验收,其中售出366套。在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进户门由开发商安装,材质为高级防盗钢门。但该公司却以980元的单价,购进366张钢质防火门,冒充防盗门,安装后交付给消费者,案值达35.868万元。
有细心的消费者发现了其中的端倪,遂到公安县工商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后,该局责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消费者损失,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公安县工商局提醒,国家规定防盗门必须在门上印有永久性防盗安全级别标记,消费者鉴别时应细心察看,以免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