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各企业:依法使用认证标志,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近期有部分企业反映,在极个别地区,一些行政执法机构对我中心授予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提出质疑,甚至出现“乱执法”现象。针对此种情况,我中心敬告已获认证的企业:依法使用认证标志,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推荐(商建函[2007]28号),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管理条理》审查批准设立(批准号:CNCA—R—2007—152),在工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认证中心(注册号:110102010420048),是至今为止,国内、国际专业从事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的唯一机构。
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从事售后服务认证的依据是《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GB/27922)。该国家标准于2011年12月30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颁布,2012年2月1日起实施。国家标准认证工作开展以来,已有海尔集团、美的日电集团、红豆股份、厦门航空、万和电气、爱玛科技、深圳联创等近百家大中型企业获得了国家标准服务认证星级证书。
通过本中心认证,获得相应星级的企业,可以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摘录以下相关法律条文供各企业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五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
已经取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以及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六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 5000 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十七条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九条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五条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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