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成杰,男,1972年11月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2013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张成杰租赁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某村一间300平方米的厂房,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从事钢质防火门的生产。2013年6月28日,张成杰使用先前私刻的广州市某门业公司的印章,冒用该公司的名义和海南某置业公司签订钢质防火门生产、安装合同,将自己工厂生产的总价值389393.60元的防火门销售给海南某置业公司,并安装到海南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海口市某花园二期7栋、8栋楼梯间。经鉴定,张成杰生产、销售的该批防火门属不合格产品。此外,张成杰为了开展防火门的销售业务,还找人私刻、伪造了深圳市某消防工贸公司、深圳市某实业公司二家公司的印章。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成杰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门共计价值389393.6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成杰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如下:张成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