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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防火门不得随意拆除 违者最高罚十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1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中国门都网(官方)消息 2015年7月21日,龙华公安分局消防民警对观湖办事处大和社区大和工业区16栋的深圳市日昭自动化设备有限

        中国门都网(官方)消息   2015年7月21日,龙华公安分局消防民警对观湖办事处大和社区大和工业区16栋的深圳市日昭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二楼西边通向楼梯间的防火门被拆除更换为普通玻璃门的消防违法行为。随后,龙华公安分局消防监管大队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警告;不能立即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点评: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它是设在防火分区间、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可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确保人员的疏散,是保证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消防设施。如果贪图方便拆除消防设施,一旦发生火灾就会导致不可估量的后果。单位在坚持使用防火门的同时应让单位职工了解防火门的重要性及使用、维护、管理的基本常识,让职工自觉参与到生命之门的维护、管理,使其时刻处于备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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