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
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
防火门
伪造公章
蒋才春画
■案情回顾
广东籍男子李胜和在秀英区周仁村租赁一处厂房,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做起了生产防火门的生意。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于2013年12月底传唤李胜和到案,李胜和如实供认了其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的犯罪事实。
2014年9月,秀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支持检察机关的指控,数罪并罚,判处李胜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未获审批生产销售伪劣防火门
2013年4月,李胜和到秀英区周仁村租赁一间300平方米的厂房,在没有生产资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从事钢质防火门的生产。
2013年6月28日,李胜和事先私刻广州市锦湖和盛门业有限公司的印章,冒用该公司的名义和海南金方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方洋公司)签订钢质防火门生产、安装合同,将总价值38万余元的防火门销售给金方洋公司,并安装到金方洋公司开发的海口市温泉花园二期7栋、8栋楼梯间。经鉴定,李胜和生产、销售的该批钢质隔热防火门(门扇)达不到规定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此外,李胜和还找人私刻了深圳市家吉消防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通晓实业有限公司2家公司的印章。
以劣充好终沦为戴罪之身
2014年9月,秀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秀英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胜和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火门共计价值389393.6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胜和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胜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被告人李胜和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决定依法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李胜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以案说法
购买防火门要到正规厂家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李胜和生产、销售的伪劣防火门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防安全带来隐患。合格的防火门对于抑制火灾蔓延、保护人员疏散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假冒伪劣防火门就如同“不定时炸弹”,不仅不能阻挡火势,而且会助长火势,缩短逃生时间。原本应该在危机时候保护生命的屏障之门,可能变成纵火之门。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必须到正规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通过电话直接与生产企业进行联系确认,或者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查询产品详情。若不小心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务必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及时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