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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门5年才安装到底谁的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24  浏览次数:67
核心提示:中国门都(官方网)消息 乌鲁木齐市民王峰在太原路开了一家装饰店,今年8月的一天,一名5年前买门的客户突然要求他上门安装。面

     中国门都(官方网)消息   乌鲁木齐市民王峰在太原路开了一家装饰店,今年8月的一天,一名5年前买门的客户突然要求他上门安装。面对对方的索赔要求,王峰拒绝。9月31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究竟谁占理?


 

  【案情】


 

  8月2日,王峰接到客户周全的电话,要求安装此前在他店里购买的防盗门。王峰查询单据发现,周全是在2011年购买的。

  当年6月,周全在王峰的店里支付5000元购买了一款防盗门,双方约定“验货付清余款后送货安装”。此时,周全的房子正在装修,因此委托王峰暂时保管。

  2012年6月,王峰联系周全安装防盗门,但周全表示因与装修公司产生纠纷,暂时无法装门。2014年8月,王峰搬库房时再次联系周全,但对方电话始终无法接通,王峰随后将此防盗门以1500元低价处理。

  今年8月,当接到周全要求安装防盗门的电话时,王峰很无奈,他告诉周全,5年前的那款门已被处理,厂家也已停产,周全可以重新选择一款同样花色的门,并补齐相应差价或要求全额退款。

  可周全要求王峰除返还货款外,还要支付相应赔偿金。今年9月31日,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周全要求王峰支付货款、利息、违约金等总计9300元。


 

  【焦点】


 

  王峰是否需要继续履行双方5年前的合约,并支付赔偿,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拉理】


 

  周全的代理律师认为,5年前双方签订的买卖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周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支付货款。但王峰却在期间将防盗门私自处理,是明显的违约行为,从法律和契约精神上,都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峰的妻子则认为,丈夫免费帮周全存放防盗门多年,虽说双方约定验货后送货上门安装,但也不能一拖就是5年。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也就是所谓“情势变更”。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约定“验货后付清余款送货安装”,但当年履约过程中,因房屋装修问题未能进行安装,双方也就此做过沟通,因此可以视为双方的约定变更为“房屋装修好以后送货安装。”但周全实际要求安装门的时间距离买门时已过去5年,超出了一般正常装修房屋的期限,他在房屋装修好后,没有尽到及时通知、协助王峰安装门的义务,导致王峰将门处理,因此周全违约在先,没有要求额外赔偿的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王峰返还周全货款5000元,驳回周全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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