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门都(官方网)消息 装潢门店个体户与木门销售商合作销售木门、门套,双方发生争议,销售商竟直接找主家索要货款,南通市民钱某就遇上了这样一起烦心事。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因销售商非主家的购买合同对象,遂驳回了销售商的诉讼请求。
四川人李某在南通市区开了一个装潢门店,销售地板、木门等装修材料。2016年,家里正在进行装修的钱某看中了李某店铺内销售的产品,就与李某商定向其购买地板、木门,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李某遂与合作的某木门销售商吴某联系下单,同时向吴某支付定金1000元,吴某到钱某家测量尺寸后送货并安装完毕。谁知,忽然有一天吴某与钱某电话联系,要求钱某直接向其付款。因为钱某已将款项与李某结清,遂拒绝了吴某的这一要求。
今年8月,吴某一纸诉状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木门货款11000余元及违约金2000余元。港闸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确实未与吴某协商购买木门事宜,而是向李某购买,再由李某向吴某订购,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吴某应当向李某索要货款。但是法院将这一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吴某释明后,吴某仍坚持要求钱某向其付款,法院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