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此情况下,有部分企业试图从作坊式的中小企业中突围,并寄望能走在行业前端。
《投资时报》研究员注意到,作为一家整木定制家具企业,早在2015年梦天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梦天家居)就开始竭力打响公司品牌,并签约刘德华为品牌代言人,以“高档装修,用梦天木门”为品牌宣传。
日前,梦天家居还开启了上市之路。此次该公司拟公开发行约0.55亿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预计募集9.8亿元资金,一部分投向年产37万套平板门和9万套个性化定制柜技改、智能化仓储中心建设、品牌渠道建设以及信息化建设四个项目,剩余0.69亿元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查阅该公司财务数据,《投资时报》研究员发现,其净利润近三年来持续增长,木门单价也有所上升,不过但其核心产品销量却有所下降,营业收入亦出现下滑。
核心产品销量下降,营收下滑
据招股书信息可知,梦天家居前身梦天有限成立于2003年9月,2018年12月,经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梦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梦天家居主要从事木门、墙板、柜类等定制化木质家具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家具的整体空间解决方案。该公司主要产品为“梦天”品牌的系列木门、墙板、柜类等家具产品。
经中国木材和木制品流通协会认定,2017年—2019年,梦天家居在木门生产规模和市场销售量上,连续三年在国内家具行业同类企业中排名前三。而据招股书数据披露,2017年—2019年(下称报告期)梦天家居归母净利润也保持逐年稳定增长,分别为0.69亿元、0.94亿元、1.88亿元。另外,该公司木门平均单价亦从765.57元/套逐年提升至798.87元/套。
不过,在产品单价有所提升的基础上,其木门板块收入却出现下滑。报告期内,梦天家居核心产品木门的销量有所下降,分别为64.6万套、50.95万套和45.61万套。同期,该公司木门板块营收分别为12.33亿元、10.12亿元和9.73亿元,进而导致营业收入总体出现下滑趋势,报告期内分别为14.82亿元、13.45亿元和13.48亿元。其中,该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基本持平,而2018年则较2017年下滑10.23%。
梦天家居2017年—2019年营业收入构成情况
数据来源:公司招股书
对此,梦天家居在招股书披露的原因为,一方面受精装房交付政策及行业销售渠道多元化的影响,公司以经销商渠道为主的零售模式受到一定冲击;另一方面,2017年公司全部改为生产环保的水性漆产品,初始质量尚未稳定,一定程度也影响了公司木门类产品销售拓展;此外由于定制家居品牌商进军全屋定制领域,公司木门类产品市场竞争加剧。
原料成本占近70%,过度依赖经销商贡献
查阅招股书《投资时报》研究员注意到,报告期内,梦天家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板材、线条、木皮及涂料等,而其直接材料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例虽有所下降,但仍均超60%,2017年甚至超过了七成,分别为72.74%、64.54%和62.40%。
梦天家居2017年—2019年主营业务成本构成情况
数据来源:公司招股书
由此,直接材料(以木材为主)的价格变动对于梦天家居生产成本的影响较大,从而影响了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毛利。近年来,梦天家居部分原材料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虽然其实行了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对不同原辅材料进行分类采购管理,但无法保证原材料价格始终保持稳定。
并且,中国是个木材资源缺乏的国家,又是世界最大的木材需求市场,进口木材是长期任务。随着国际监督力度加强、森林认证的加快及国内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深入实施,木质家具材料市场竞争将变得异常激烈,从长期看,原木、木皮等原材料价格将呈上涨趋势。
如果未来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上涨,且波动加大,将不利于梦天家居的成本控制,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梦天家居主要面向经销商开展销售业务,截至2019年末,该公司共发展了1038家经销商,报告期内,经销商渠道更是贡献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90%以上。
梦天家居2017年—2019年按销售模式划分主营业务收入情况
数据来源:公司招股书
虽然,采用经销商模式有利于梦天家居借此资源,完善国内市场网点布局,贴近消费者服务,分散营销网络建设的经营风险。但由于公司存在所依赖的经销商数量过多、地域分布较广以及各地发展水平不均等问题,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管理难度。
如果未来个别经销商未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服务,甚至发生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将对“梦天”品牌和市场形象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害。或者,如果梦天家居管理及服务水平无法跟上经销商业务发展的速度,将会对部分终端消费者服务滞后,从而也会对公司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冲击。
此外,梦天家居实际控制人为余静渊、范小珍,二人系夫妻关系,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夫妇二人直接和间接合计拥有该公司发行前98%的表决权。虽然,梦天家居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并实施了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保障权利制衡的制度,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