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0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²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两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²时,可设置一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米。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米;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²;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小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小时的非耐火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的实体墙。
5.4.5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5.4.9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米;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²;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0小时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6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26建筑高度大于27米,但不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逋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逋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5.5.27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釆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米、不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米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32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小时,该房间的门宜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小时的防火窗。
6.2.1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釆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小时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2.3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6.2.7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逋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逋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4.2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釆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²。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²;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²;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入口、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距离不应大于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就为A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釆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釆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7.3.5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8.3.6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1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和高层民用建筑内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或礼堂的舞台口及上述场所内与舞台相连的侧台、后台的洞口;
2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注:舞台口也可釆用防火幕进行分隔,侧台、后台的较小洞口宜设置乙级防火门、窗。
11.0.6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m2。
12.1.7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300m;
2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
3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
4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
5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釆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2.1.9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