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缙云县某门业有限公司因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被缙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给予行政处罚。
该公司安排4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分别至存在苯和甲苯等有毒气体的胶合岗位、存在粉尘和噪声的开料岗位、存在粉尘的填充岗位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缙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表示之前是自己对职业健康的认识不够,今后会重视公司的职业健康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缙云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一直在行动,同时呼吁各用人单位自觉负起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