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出口基本要求及数量
2.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量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甲类地上生产场所,当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时。
(2)乙类地上生产场所,当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时。
(3)丙类地上生产场所,当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时。
(4)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当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时。
(5)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当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时。
(6)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当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时。
3. 仓库安全出口的数量
(1)占地面积大于300m²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4.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下表规定的公共建筑。
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数量
在住宅建筑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650m²的住宅单元。
(2)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单元。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5m的住宅单元。
(4)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但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大于10m的住宅单元。
6. 公共建筑安全出口的借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²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一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注:
1. 被借用防火分区充当“临时安全区域”,两防火分区间只能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甲级防火门应符合疏散门的相关要求。
2. 借用安全出口可解决本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总净宽不足以及局部区域疏散距离超出等问题。公共建筑人员集中,平面布置复杂,需要通过借用解决的问题多样,对象上不再限于建筑的地下室。
3. 公共建筑借用疏散宽度时,自身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不应少于计算值的70%。
4. 借用防火分区与被借用防火分区作为一个整体,疏散总宽度固定不变,两相对主体间动态平衡。
1.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不少于2个。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数量亦不应少于2个。
2. 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对于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 对于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75平方米。
*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停留人数不大于15人。
*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
*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但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米,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米。
3.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250人。当容纳人数大于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大于4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