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林先生收到了由该企业生产的这批防盗门,在对这批防盗门进行验货之后,林先生发现该批产品在质量上存在问题,门板上的焊缝很宽、油漆喷涂不均匀、部分门板已经发生明显形变,此外门的颜色也不是林先生要求的乳白色、门的款式也与林先生的要求不相符。在与企业进行沟通后,企业承诺在2021年1月3日前为林先生加工并更换符合要求的防盗门。但在约定时间过后,企业依然没有如约向林先生交付订单。此后,林先生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或者到企业所在地要求企业完成该笔订单,但是该企业一直以设备更新、工艺流程更新等理由拒不交付订单。2021年3月份,林先生再次联系企业要求退货退款,企业以防盗门已经在加工制作为由,拒绝了林先生的要求。
在了解投诉情况后,歌山分会工作人员陪同林先生一起到企业并组织了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该企业承诺立即为林先生组织生产并尽快交付订单,遭到了林先生的拒绝。工作人员随后与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讲清楚该企业与消费者已经依法成立了承揽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按照《民法典》合同篇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包括退货在内的违约责任,对当事人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于4月11日由企业安排车辆运回该批防盗门,并退还林先生3万余元的费用。